近日,孝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由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熊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10时30分,随着审判长洪亮的声音“带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熊某某到庭”并敲响法槌,孝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在庄严的刑事审判厅对郭某某、刘某某、熊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公开进行审理,孝南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孝南、孝昌某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及动物无害化收集员共30人在庭审现场旁听。
该宗审判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为孝南区农业农村局首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
据了解,孝南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开展依法打击生猪屠宰“百日整治”专项行动中,于2023年1月17日16时,在孝南区陡岗镇万安村某处,发现一铁门紧闭,执法人员从门缝里发现有人疑似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面身份,说明来意,要求当事人开门接受检查,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要求下开门接受检查,经现场询问,当事人名叫郭某某。执法人员与当事人郭某某对现行检查勘验,发现屠宰场所内有已经宰杀剥皮、去头生猪胴体、副产品和遗留在地面上的生猪耳标,当事人郭某某未能提供定点屠宰证明和已宰杀的生猪检疫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的规定,1月18日,孝南区农业农村局对郭某某从事私屠滥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执法人员对在屠宰现场发现的生猪耳标进行追溯,当事人郭某某从孝昌某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动物无害化收集员刘某某、熊某某处购买本应该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生猪回家进行剥皮分割。经孝南区农业农村局官方兽医对剥皮猪胴体及部分内脏产品检疫,认定为病死有害生猪产品,该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流入市场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可能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由于案情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行刑衔接案件,孝南区农业农村局于1月19日,将该案移送至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备案和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公安分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郭某某等三人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刑事责任。
经过法庭认真仔细的庭审调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熊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熊某某应承担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带来的相关法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熊某某对自己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当场认罪认罚。
在旁听现场,听了对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某、熊某某的审判,在场的孝南、孝昌某动物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负责人及动物无害化收集员,深刻认识到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给食品安全带来的危害,了解到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将会被严厉追究法律责任,特别是动物无害化收集员,一定要加强行业自律,不要为一点蝇头小利,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一直以来,孝南区农业农村局以零容忍的态势,依法打击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通讯员:杨辉 汤新佳
来源:孝南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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